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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32700/2022-00009 主题分类:
标      题: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的通知
文      号: 大署发改联字[2022]17号
发文日期: 2022年11月0日 成文日期: 2022-11-10
关  键 词: 充电桩;验收标准;有序充电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9-26 10:51:37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地区工信局、 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发改局:

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22-2025年)>的通知》(黑发改电力〔2022〕726号)要求,

结合我区实际,地区发改委等部门制定了《大兴安岭地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大兴安岭地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

附件

大兴安岭地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国家层面

2015年出台了《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发改能源〔2015〕145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  《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关于统筹加快推进停车场与充电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的通知》《关于加快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明确了充电设施与电动汽车协同发展的规划目标,为我国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提供了顶层设计指导。相关部委也陆续出台一系列支持政策,覆盖了财政奖补、充电电价优惠、建筑物配建充电桩要求与相关标准规范、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监管、安全生产等各方面,初步形成了充电设施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支撑体系和充电服务保障能力。

(二)省级层面

出台了《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黑发改电力〔2017〕240号)、《黑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黑发改规〔2017〕2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22-2025年)>的通知》(黑发改电力〔2022〕726号)等文件,明确了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及监管办法,制定了居民区充电设施安装指南与示范文本,在项目审批、用电价格等方面提出了支持政策。

二、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为大兴安岭地区行政辖区,包括一个县级市、二个县、 四个区。

三、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 2022-2025年。

四、规划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国家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决策部署, 深入践行“创新、 协调、 绿色、 开放、 共享”新发展理念,坚持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以“合理布局、适度超前、统一标准、分类推进”的原则, 以公交车、 出租车、公务车、专用车充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在市域范围内形成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内部停车场、公交及出租等专用场站配建的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街道临时停车位配建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充电站为补充的充电服务网络,在对外通道上充分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城际快速充电站,形成沿高速公路为主要轴线的城际快速充电网络,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

五、规划基本原则

1.统筹布局,协同推进。紧密结合大兴安岭地区情况发展规划,统筹布局全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交通、市政等公共资源协同力度,统筹推进全区充电设施合理布局、有序建设。

2.科学规划,适度超前。充电设施建设规划应具有具备前瞻性,既满足当前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需求,又要充分考虑未来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及电池性能等指标发展趋势,科学规划、提高资源利用率。

3.安全便利,经济实用。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应紧密结合用地布局,充分利用交通枢纽及购物中心、公共活动中心等,确保为新能源汽车提供方便快捷的充电服务。充分利用就近的市政公用设施,兼顾充电设施建设的经济实用性。

4.示范引领,分类实施。探索各种先进适用充电技术,创新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经验。

5.政府引导,市场拉动。相应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促进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建立和规范市场准入标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新能源汽车生产和充电运营服务。

六、总体布局要求

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布局应与大兴安岭地区城乡发展规划相协调。

2.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布局应与电网规划相适应,充分考虑电网运行的经济性和安全性。

3.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布局应充分考虑用户需求,科学合理的规划充电设施类型、服务半径和服务能力。

4.充电设施宜充分利用就近的供电、交通、消防、给排水等公用设施,合理布局、 统筹安排。

5.充电设施的选址应符合防火安全的要求,远离易燃、易爆、污染等危险源。

七、重点任务

(一)适度超前布局城市重点区域充电设施

优化各县(市、 区)中心城区重点区域公共充电网络布局,适度超前布局充换电站,提升城区公共充电服务保障能力。推动社会公共停车场配套建设充电设施,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优化专用充电网络布局,充分考虑公交、 出租、环卫、物流等专用车充电需求,结合停车场站、公交枢纽、 自贸试验区、物流园区等建设专用充电站,鼓励具备条件的充电站点对外提供公共充电服务。鼓励充电运营企业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逐步提高快充桩比例和充电功率。

(二)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安装

加强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环节监督,确保新建居住社区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因地制宜推进既有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改造,切实解决居住社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面临的“最后一公里”问题。推动居住社区管理单位积极配合用户安装充电设施并提供必要协助,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充电设施建设的具体流程。鼓励居住社区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灵活开展各类共享充电模式。

(三) 开展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

加快推进各级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配建相应比例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规划电动汽车专用充电停车位,满足公务用车和职工私家车充电需要,为推广使用电动汽车创造有利环境。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积极探索内部停车场与充电设施在非工作时间对外开放的错峰管理机制,提高资源利用率。

(四)加快公路沿线快充网络建设

优化高速公路服务区设施配置,依托现有服务区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重大节假日期间预测流量较大的服务区要提前做应急预案,适当投放移动充电设施,满足高峰时段充电需求。规范交通标识,引导电动汽车与燃油车分区有序停放,保障电动汽车停车位专位专用,维护良好充电秩序。加强充电设施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充电设施安全可靠使用。因地制宜制定高速公路快充网络分阶段覆盖方案,建设充电设施示范高速路,逐步向具备条件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扩展。力争到2025年,具备条件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能够提供基本充电服务,让电动汽车车主出得了城、充得了电、 回得了家。

(五)推进县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要求,结合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优先在县城企事业单位、商业建筑、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重点旅游景区周边等配置公共充电设施,积极引导农村公路沿线乡镇优先在公交枢纽、公共停车场等场所配置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加快补齐县城、 乡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短板。

(六)探索换电模式

针对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标准不统一的特点,鼓励地方政府适时选取出租车公司等运营车企,探索开展换电站试点,推动运营车企更换新能源汽车、建设换电站。

(七)促进充电设施信息互联互通

加快推进省充电设施公共服务平合、“龙江e充”APP 建设和开发工作,推动全区公共充电桩、公交等领域专用充电桩有序接入平台,促进充电运营企业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通过省充电设施公共服务平台、“龙江e充”APP 实现桩位查询、路径指引以及跨平台、多渠道支付结算等,提升充电便利性和用户体验。推动省充电设施公共服务平台与新能源汽车监测平台等数据共享,融合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八) 加强安全管理

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强化汽车、电池和充电设施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推动建立充电设备产品质量认证运营商采信制度。加强工程安全管理,严格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设安装质量安全把关。在加油站、加气站辅助服务区内布置和建设安装充电设施。加强运营管理,充电设施业主、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售后维保单位等应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加强配套供电、规划建设及集中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加大对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八、强化责任落实

各县(市、区)要切实承担统筹推进充电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优化充电基础设施具体位置规划布局,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布局方案,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使用单位配合做好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相关工作。

九、加大用地支持力度

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按照规划条件要求,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涉及布局、土地利用和用途管制等方面的内容,应与相关规划做好衔接,有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十、加强供电服务

在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廊道空间等资源予以保障,加大工程建设协调推进力度。加强高速公路快充站项目建设用地和配套电源保障工作。做好电网规划与充电设施规划的衔接,加大配套电网建设投入,合理预留高压、大功率充电保障能力,做好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

十一、加大财政价格支持

落实国家对充电基础设施的财政支持政策。鼓励政府加强大功率充电、车网互动等示范类设施的补贴力度,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对实施两部制电价的电动汽车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2025年底前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十二、强化金融服务支撑

鼓励金融机构围绕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创新金融产品和保险品种,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利用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拓宽充电设施多元化融资渠道。 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附件:大兴安岭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基本情况表


附件: 大兴安岭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基本情况表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大署发改联字[2022]1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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