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32700/2023-00033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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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及相关解读的通知 | ||
文 号: | 大财采[2023]47号 | ||
发文日期: | 2023-11-23 | 成文日期: | 2023-11-23 |
关 键 词: | 政府采购,采购目录 |
地直各单位,大兴安岭行署采购中心,松岭区、新林区、呼中区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财库〔2019〕6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及相关解读的通知》(黑财采〔2023〕21号),结合我区实际,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财政局制定了《大兴安岭地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和《大兴安岭地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解读》,现印发给你们。
本目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财政局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大财采〔2022〕64号)和《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财政局关于〈大兴安岭地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2023年版)〉的补充通知》(大财采〔2023〕4号)同时废止,地直各单位应按照本目录编制2023年部门预算。松岭区、新林区、呼中区应最迟于2023年11月30日前,在保证集中采购目录统一的前提下,制定本地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限额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财政局备案并同步实施。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财政局
2023年11月23日
33、(黑财采〔2023〕21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及相关解读的通知.pdf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及相关解读的通知.pdf